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0-00512 | 文 号 | 藏财农指〔2020〕47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10:07:18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第一批)预算指标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85号),按照《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报送2021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意见的函》(藏水财函〔2020〕62号),经商自治区水利厅同意,现下达你地市2021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万元。收入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农林水支出”。
一、请你地市收到指标文件后,应会同本级水利部门,对照《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报送2021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意见的函》(藏水财函〔2020〕62号),于30日内将此次下达的预算资金分解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
二、请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和《西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藏财农〔2020〕64号)相关规定,严格开展项目概算投资评审工作,自治区届时将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对续建项目进行清算。同时,请地市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
三、严格“四个不摘”要求,自2021年起由县(区)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自行确定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年度整合规模。脱贫摘帽县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按中央和自治区确定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2021年中央提前告知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明细表(按地市分发)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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