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区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011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19:00:14 |
关于印发《区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委各出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ﻪ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藏党办发〔2020〕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履行职责使命、担当作为和做出贡献,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共渡难关。
现将《区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出资企业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区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方案
西藏自治区政府国资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关于区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和引导国有企业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帮助困难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抗疫情、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服务大局,依法合规,公开有序”的原则,各出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对接租户,了解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程序,稳妥有序做好权属房屋租金减免工作,支持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尽快复工复产。
二、具体内容
(一)减免范围
各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拥有或有处置权的生产经营用房(包括各类商铺、写字楼、仓库和生产车间等房屋建筑物)。
(二)减免对象
已依法合规承租各出资企业经营性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减免时间
自2020月1月29日自治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
(四)减免措施
1.服从自治区疫情防控安排,在自治区宣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前一天仍然生产经营的、确因疫情影响造成损失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免收1个月房屋租金,之后每月房屋租金减半。
2.承租各出资企业经营性房屋存在转租情况的,由转租方协助承租方申请办理房租减免相关手续。出租方督促转租人对实际承租人减免租金,确保实际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益。
(五)减免方式
1.灵活采取退、抵、免、延等方式实施租金减免,由租赁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协议补充约定。其中:已收取租金的,可在减免期间逐月退还或直接抵减应缴租金;尚未收取租金的,可适当延后收取并减免相应租金;或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免费延长与减免金额相对应的租期。
2.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租金减免,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协议等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并提出书面申请。
(六)考核办法
区政府国资委将根据企业减免租金额度调减企业年度考核指标营业收入;减免利润根据对应租赁业务年度利润率核算减免租金期间可得利润,调减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利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出资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工作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鼓励国有参控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协商,积极推动房屋租金减免工作。上市公司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二)简化办事流程。各出资企业应加强宣传、提高相关措施的知晓程度,主动对接租户,了解实际困难。在疫情期间,避免人流集聚,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并延缓相关租金收取;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时间不晚于2020年7月31日。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确保工作落实。各出资企业要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多方开拓渠道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确保各项措施尽快落地落细落实。企业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精准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确保我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各出资企业要根据自身职责,细化具体措施,确保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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