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奖励和定额奖惩资金预算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27 | 文 号 | 藏财农指〔2024〕13号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4-06-12 11:15:22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财政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
奖励和定额奖惩资金预算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农〔2023〕61号)、《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藏财农〔2023〕62号)以及《西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藏财农〔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下达你地市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奖励及定额奖惩资金预算指标(项目名称: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代码:54000024T000001597441。),资金规模见附件。该项指标收入科目列“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科目列“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并向我厅编报决算。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及考核奖励情况
按照《西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藏财农〔2022〕5号)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民委等部门,对七地市开展了2023年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下达绩效评价及考核奖励资金31000万元,其中:拉萨市4710万元、日喀则市4591万元、阿里地区4521万元、昌都市4485万元、那曲市4325万元、林芝市4240万元、山南市4128万元。
二、自治区衔接资金定额奖惩情况
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中“下达自治区提前告知衔接资金时,以直达资金系统12月31日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支出进度为依据,对资金执行进度排名前十的县(市、区)分别给予奖励1000万,对资金执行进度排名后十的县(市、区)扣减资金1000万”的规定,因提前下达自治区衔接资金时相应时间节点未到,根据提前下达自治区衔接资金时直达资金系统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执行情况,从排名倒数20个县(市、区)资金中分别预留定额奖惩1000万,共计20000万元。一是对排名前十的县(市、区)分别奖励1000万元,具体为朗县、乃东区、桑日县、加查县、萨迦县、聂拉木县、双湖县、白朗县、扎囊县、措美县,对排名后十的县(市、区)分别扣减1000万元,具体为嘉黎县、八宿县、米林市、尼玛县、定结县、比如县、康马县、仲巴县、工布江达县、巴宜区。二是对提前下达衔接资金时已扣减预留奖惩资金但未在直达资金系统12月31日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执行进度排名后十的县(市、区)进行清算。
三、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
(一)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以及《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农〔2023〕61号)等要求,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加强项目谋划等前期工作,突出衔接资金支持重点,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健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二)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强化跟踪督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资金继续纳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标识:01中央直达资金),请各地市、县(区、市)按照财政资金直达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向下级下达该资金时,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全部环节。同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及时录入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在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中及时录入指标资金、直达标识并分配下达至各县(区、市),落实项目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避免出现“钱等项目”。
附件:1.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4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及审核表(范本)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5月10日
//是否显示作废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