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1171 文      号 藏财农【2026】20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6-05-27 12:35:34

时间: 2026-05-27 12:35: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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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局)、林草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6年起,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调整为常态化帮扶资金。为切实加强常态化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12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重点用于支持实施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第三条 帮扶资金可分为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等任务方向。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中央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牧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各地可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和推广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支持农场、林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雨露计划”给予补助;对帮扶车间、乡村工匠、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饮水保障、排水等村(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

第五条 自治区帮扶资金除可用于第四条规定的中央帮扶资金用途外,还可用于以下内容。

(一)支持纳入自治区高原和美乡村建设计划的村庄根据需要编制村庄规划。

(二)按政策规定通过以奖代补实施户厕改造,实施村内公共基础照明补短板项目。

(三)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地(市)、跨县(区、市)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

(四)分档分类实施产业帮扶到户奖补,在优先保障重点帮扶群体奖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兼顾其他一般农户。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

各地在安排项目、细化资金用途时,要加强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的统筹衔接,仅属于第五条规定的自治区帮扶资金用途的事项,不得利用中央帮扶资金支持,确保资金用途合规。

第六条 对过渡期通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七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本息和垫资、修建村级办公场所,美化亮化等各类“造景”工程、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以及中介费用(除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财政资金重复。统筹资金支持实施综合性项目的,要避免支持内容重复。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公共卫生、养老保险、教育、医疗、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各地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地方预算安排。不得安排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地(市)、县(区、市)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八条 帮扶资金中的开发式帮扶、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并统筹考虑各地财政运行稳定性、常态化帮扶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适当调节。相关任务方向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和权重(详见附件)。对于地(市)、县(区、市)自主申报、通过竞争评审方式确定的帮扶产业项目,以及正式报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等,可采用项目法分配。项目评审要求、资金补助标准和方式等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另行规定。

欠发达国有农场和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常态化帮扶需要及资金规模,按照项目法测算分配。

第九条 帮扶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民委、林草局等部门共同管理。其中开发式帮扶、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民委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林草局共同管理。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指导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履行项目资金具体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资产管理等主体责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资金测算所需行业基础数据,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收到中央指标文件和自治区本级帮扶资金预算数10日内提出所管理的帮扶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含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收到中央帮扶资金预算指标文件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并按程序下达资金预算;自治区本级帮扶资金于6月底前按程序下达,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及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

对自治区分解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帮扶资金,地(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行业主管部门,于30日内完成资金分配下达全流程工作。对自治区已明确分配到县(区、市)的,严禁随意调整、变更到县(区、市)规模。

第十二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帮扶资金时,综合考虑本地区任务需要,向帮扶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其他地区,推动均衡发展。

帮扶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除直接奖补到人到户的资金外,其他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申请拨付资金,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施工进度等,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凭据,资金支付给最终收款人。各地要切实加快预算执行,严禁通过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超进度拨款、划转项目主管部门实有资金账户和代管资金账户、一次性划转代建公司等方式抬高支出数据,不得违规通过有关单位账户中转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预留工程质保金或缴纳履约保证金、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等。质保期满后,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项目无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项目施工单位申请拨付质保金。经多次督促,且项目施工单位自收到通知后超出6个月未申请拨付的,行业主管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回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上年结转的帮扶资金,项目主管部门须于第二年使用完毕。项目实施完毕或终止的结余资金、已结转1年仍未使用完毕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收回,原则上继续统筹用于常态化帮扶任务。

第十六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帮扶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的重要参考。自治区和地(市)应分别将地(市)、县(区、市)帮扶资金整体绩效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相应任务方向帮扶资金分别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财政部门加强对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绩效管理责任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 各级财政部门关于帮扶资金分配结果等有关信息,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委等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入库指南,组织各地提前做好年度项目储备,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申报、评审和入库工作。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3年内未执行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报批。根据项目规模、实施主体、覆盖区域等因素,由村(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预期绩效目标、利益联结机制、实施期限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对照入库要求进行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林勘报告等前置工作,未完成必要前置程序的项目不予纳入项目库。拟入库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等)审批。自治区、地(市)两级组织实施的项目,按规定履行前置论证和报批程序后,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的拟入库项目,由自治区、地(市)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提级综合论证;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具体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另行规定。

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本级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自治区、地(市)两级组织实施或组织竞争申报的项目,以及入库环节进行提级综合论证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和实施环节,自治区、地(市)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做好全过程跟踪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健全联农带农富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各地要积极发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带动生产、托管托养、合作经营、帮助产销对接、就业务工、收益分红等多种方式与村集体和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但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目。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牧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申报时应明确具体绩效目标,事中根据需要开展绩效监控,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所在地区和单位以后年度申请项目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尽量确权到村。涉及多个村集体或乡镇、难以分割确权或者分散确权确实不利于运营管护的资产,可在严格论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权为国有资产,但应将受益权明确给相应村集体和重点帮扶对象。各地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县级可分别按照不超过2%、5%的比例从到县中央、自治区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可从地(市)、县(区、市)财政安排的帮扶资金中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验收、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上级部门要求,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帮扶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及相关改革要求,适时调整完善帮扶资金支持内容、分配因素等。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和地(市)财政部门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地(市)投入情况纳入自治区帮扶资金绩效评价内容。地(市)、县(区、市)可结合常态化帮扶需要和本地实际,确定本级帮扶资金分配方式、具体用途等,与中央、自治区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查漏补缺。

第二十九条 地(市)财政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细化帮扶资金实施细则或制定本级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5家单位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农〔2024〕76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农〔2024〕77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财农〔2023〕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帮扶资金各任务方向具体测算指标

     2.自治区帮扶资金各任务方向具体测算指标


附件1

中央帮扶资金各任务方向具体测算指标

序号

任务

因素1:基础性因素

(权重40%)

因素2:政策性因素

(权重40%)

因素3: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权重20%)

1

开发式帮扶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边境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低的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入库项目储备及质量,支持解决因灾等防止返贫致贫突出问题等,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正式报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结果确定(可用于对市县奖励、可用于支持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的县级谋划项目)

2

以工代赈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情况,“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倾斜支持边境县,入库项目储备及质量,支持解决因灾等防止返贫致贫突出问题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结果确定

3

少数民族发展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倾斜支持边境县,入库项目储备及质量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结果确定

注:各任务方向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和常态化帮扶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附件2

自治区帮扶资金各任务方向具体测算指标

序号

任务

因素1:基础性因素

(权重40%)

因素2:政策性因素

(权重40%)

因素3: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权重20%)

1

开发式帮扶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乡镇、边境县,支持高原和美乡村建设,入库项目储备及质量,支持解决因灾等防止返贫致贫突出问题等,党中央、国务院明确部署的常态化帮扶重点任务,正式报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常态化帮扶特定事项

根据对地(市)的年度常态化帮扶考核评估、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结果确定(可用于对市县奖励、支持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确定的县级谋划项目)

2

以工代赈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情况,“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倾斜支持边境县,入库项目储备及质量,支持解决因灾等防止返贫致贫突出问题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结果确定

3

少数民族发展

包括防止返贫致贫对象、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等相关群体规模及结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倾斜支持边境县,入库项目储备及质量等

根据年度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结果确定

注:各任务方向分配因素及权重,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和常态化帮扶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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