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二批)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068 | 文 号 | 藏财农指〔2026〕10号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6-05-29 10:14:45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
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二批)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直管县(区、市)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等相关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6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二批)的通知》(财农〔2026〕23号)要求,现下达2026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二批)(项目编码及名称:54000024T000001548673-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资金规模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列“2130108病虫害控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藏财农〔2023〕101号)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救灾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对于仅分配到地(市)、暂未明确到具体县(区、市)的资金,第一时间分解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请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管理使用救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加强工作统筹,抓紧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等相关工作,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7号)要求,现将2026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二批)区域绩效目标一并下达(详见附件2)。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参照自治区做法,将你地(市)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切实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于2026年6月15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报送资金执行和管理使用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1.2026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转移支付资金(防灾救灾第二批)分配表
2.2026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二批)区域绩效目标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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