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猪 (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108 | 文 号 | 藏财建【2026】46号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6-07-15 09:54:41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猪
(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5〕418号)要求,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西藏自治区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7月7日
西藏自治区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生猪产能调控、稳定牛羊基础产能的决策部署,规范中央财政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5〕41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对我区和生猪(牛羊)调出大县给予奖励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优化生猪产能调控机制,稳定牛羊肉基础生产能力等。调出大县要加强资源统筹,促进生猪(牛羊)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坚持“奖励生产、促进流通、多调多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资金包含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自治区统筹奖励资金。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分配
第五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均由中央财政按因素法直接分配到县,分配因素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的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因素权重分别为50%、25%、25%。自治区财政按照中央财政确定的分配方案30日内完成资金下达。
第六条 自治区统筹奖励资金规模由中央财政统筹考虑生猪(牛羊)生产形势确定,按因素法切块下达我区,分配因素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出栏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参照中央分配方法直接分配到县,根据国家统计局西藏调查总队提供(国家统计局核定)的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出栏量,对全区前3的县(区)按照出栏量占比分配奖励资金。
第七条 收到中央下达自治区统筹奖励资金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依据各县(区)过去三年年均生猪(牛羊)出栏量基础数据,于7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分配方案,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会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在法定时限内按照资金分配程序完成资金下达,地(市)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和挪用。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由调出大县统筹使用。
自治区统筹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生产环节的标准化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防疫、保险,生猪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仓储、加工设施设备以及生猪产能调控冻猪肉商业储备等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奖励资金严禁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调整或终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藏财建〔2023〕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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