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45号(C类0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124 文      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6-08-31 18:31:01

时间: 2026-08-31 18:3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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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45号(C类04号)建议的答复

边巴、普布塔松、阿旺贵杰代表:

三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生态保护与群众利益协调问题的高度关注与宝贵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自然保护地和生态红线划定后,原住居民生产生活受限、群众生产水平不平衡等问题,我们十分重视并第一时间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部门专题研究、协同办理。现结合相关政策、西藏实际及各部门职能,就我区生态补偿政策落实情况、民生项目审批优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完善,统筹专项资金向原住民发放生态补偿,稳步提升原住民收入水平”事宜

(一)生态红线与自然保护地覆盖范围广、功能定位清晰。从国土空间定义看,生态红线和自然保护地覆盖范围广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明确: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3类。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据此,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是属于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二)顶层设计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框架已全面建立。《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4〕23号)作为西藏生态保护补偿纲领性文件,已对涉及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环境要素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补偿对象覆盖河湖冰川、森林、耕地、湿地、荒漠、大气等重点生态环境要素二是完善纵横生态补偿制度。“纵向补偿”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重点探索与周边省建立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多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落地见效。目前,我区已建立覆盖草原、耕地、湿地、森林等多个领域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主要包括: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生态岗位政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等,具体如下。

1.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十四五”期间,我区深入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将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资金直补到户,累计落实157.18亿元,其中日喀则市30.11亿元,实现了生态保护与家庭增收的双赢。

2.生态岗位政策。“十四五”期间累计落实生态岗位补助资金77.08亿元,其中日喀则市17.32亿元。2026年,将生态岗位补助标准由3500元/人·年提高至4000元/人·年。

3.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公益林进行补偿,其中集体和个人公益林每年每亩16元。“十四五”期间累计落实全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59.82亿元,其中日喀则市5.51亿元。

4.耕地保护补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不断完善耕地保护补贴政策,“十四五”期间累计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8.7亿元,其中日喀则市3.34亿元。

5.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藏财预〔2024〕105号)明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因素法测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作为因素纳入资金测算范围。“十四五”期间累计落实资金182.4亿元,其中日喀则市34.8亿元。

二、关于“优化红线内民生项目简易审批流程,保障必要民生项目精准投向原住民居住区,切实改善居住生活条件”事宜

关于红线区内民生项目审批事项,我区已形成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林草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三部门协同的全链条保障机制。

(一)政策体系完备,民生保障有法可依。

1.国家层面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要求统筹兼顾生态保护与原住居民生产生活需求。

2.中央部委层面政策。《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细化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允许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等规模和放牧强度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基本民生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新修订)《在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设施规范》(国家林草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允许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以及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活动,一般控制区(实验区)原本就允许相关活动。且国家林草局已将相关行政许可委托自治区林草局审核办理。

3.自治区层面政策。《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藏自然资〔2023〕126号),结合自治区实际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明确原住民民生项目准入清单,分类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差异化审批与服务保障。

(二)审批权责清晰,部门分工明确。

1.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牵头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用地审批、项目准入清单管理。

2.自治区林草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审批与差异化管控。

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房屋市政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服务与技术指导。

(三)实施清单管理,明确民生项目准入范围。

根据藏自然资〔2023〕126号文件规定,将原住居民住房、安全饮水、村内道路、供电通信、公共服务、防灾避险、人居环境整治等必要设施,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准入正面清单,确保合规民生项目应批尽批

(四)分类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简易办理模式。

根据项目是否涉及新增用地,按照“能免则免、能简则简”原则,实行差异化审批管理。

不涉及新增用地审批项目:无具体建设活动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管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审查,形成认定意见作为办理依据;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的前提下修筑生产生活设施的,可免于审查。

涉及新增用地审批项目:简化两级审批程序。一是用地预审选址阶段。合并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建设单位仅需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重点说明符合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情形),按层级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涉及自然保护地的只需取得主管部门非否定性意见。二是建设用地报批阶段。由县级政府组织三部门联合审查论证后,直接报自治区政府出具“符合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仅需在审查报告中明确合规情形,无需重复独立论证三是所有审批环节实行“一次申请、并联办理”,避免多头审核、重复提交材料。

综上,生态保护红线内核心区外,原住居民不扩大现有用地规模的情况下可建住房、道路等生产生活设施;无新增用地项目(生产生活设施)可免于审查;涉及新增用地也简化了审批流程。

再次感谢三位代表对我区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工作的关心支持。我们将继续认真听取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努力实现生态保护与群众增收的双赢。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联系人及电话:德吉罗宗 0891-6284300、17789932933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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