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9号(B类02号)建议的答复 |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126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6-08-31 18:34:57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19号(B类02号)建议的答复
张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交通运输领域政府一般债券本金及利息的建议”收悉。现正式答复如下:
一、现行政策及落实情况
(一)中央政策规定。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4号)规定: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再融资)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二)自治区落实情况。
1.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再融资政策,对于到期的交通运输领域存量一般债券本金,各地(市)可申请发行再融资一般债券进行接续发行,有效平滑短期集中还本压力,大幅缓解市(县)当期财政资金刚性支出压力,避免短期偿债风险冲击。“十四五”期间,针对交通领域到期债券本金,自治区共接续发行39亿元再融资一般债券,有效缓释地(市)、县(区、市)还本压力。
2.《自治区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藏财预〔2024〕108号)已将“债务付息支出”作为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分配因素,增强基层政府保障能力。
二、下一步重点推进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意见建议,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持续对接财政部,全力争取再融资一般债券额度,最大限度对交通运输领域到期存量一般债券实现应续尽续;二是持续向交通部汇报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强、历史债务累积多的特殊实际,争取更多特殊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我区财政、交通运输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债务管理处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务处
联系电话:次德吉 0891-6284513、17789901253
罗 追 0891-6831618、15089038008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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