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的意见
索引号 K3984687-7/2015-00266 文      号 藏政发〔2015〕25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5-03-27 18:19:22

时间: 2015-03-27 18:19:2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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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我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各地(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粮食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我区粮食产量连续16年稳定在90万吨以上和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有些地(市)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多依赖自治区的现象,自觉承担维护我区粮食安全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为加快构建我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维护区域粮食安全的责任,确保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粮食是安天下之本,粮食安全关乎民生、关乎发展、关乎稳定,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区人口增加、生活水平提高和城镇化发展,特别是旅游业发展,促使粮食总消费继续保持刚性增长,我区粮食供求总量处于紧平衡,大米和面粉对外依存度高。青稞作为藏民族最主要的生活必需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既是西藏第一大粮食作物和消费的主要品种,也是西藏重要的战略储备物资。因此,在我区必须确保青稞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各地(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粮食安全特别是青稞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确保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各地(市)要认真执行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坚决控制建设占地规模,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要根据国土资源厅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从2015年开始,着手进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十三五”期间将全区重点高产稳产田和设施农业田全部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坚守耕地红线。在所有项目工程建设中,防止乱占耕地和基本农田。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工程,加强耕地质量建
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能力,提升产出能力。严格土地管理责任制,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监察,严格耕地保护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2.继续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按照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关于农村经济指标计划,完成年度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适当提高青稞种植面积,以满足农牧民群众的生活需要。从2015年开始,全区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255万亩,到2020年达到260万亩,其中青稞播种面积到2020年稳定在190万亩,全区粮食产量稳定在100万吨以上,青稞产量稳定在70万吨以上。各地(市)农业部门要大力开展高产创建、测土配方、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农业科技项目,同时加大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确保粮食生产面积有保障、技术有支持、人才有配备。
  3.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2015年末全区高标准农田完成26万亩,到2020年全区高标准农田面积达到225万亩以上,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建设。粮食主产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大“高产、优质、高效、多抗”粮油品种培育和示范推广力度,加大“藏青2000”等良种推广。围绕提高粮食单产,加强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着力提高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增加粮食产量。粮食主销区要高度重视本区域粮食生产,保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大力推广农业机械化技术,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提高粮油生产集约化水平。建立健全高效的科技服务体系,创新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4.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
  (二)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1.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各地(市)要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探索完善粮食补贴方式,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进一步落实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推广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严禁截留、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
  2.抓好粮食收购。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固定收购网点和流动收购网点,粮食主产区、主产县粮食收购网点要实现全覆盖,方便农民售粮。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收购上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按照有利于保障种粮收益,逐步提高我区青稞最低收购价。积极支持金融机构落实收购资金,落实好扶贫贴息政策用于收购贷款,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的收购政策,坚持依质论价,敞开收购。对售粮给国有粮食企业的售粮大户实施奖励政策,调动农民售粮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3.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三)管理好地方粮食储备。
  1.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食储备。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1〕144号)要求,进一步落实本地(市)地方粮食储备,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按照地方储备粮相关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定期将本地(市)地方储备粮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2.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探索自治区级、地(市)级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当地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本地(市)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各地(市)地方储备粮与自治区储备粮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四)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1.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4〕121号),切实加强本地(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改造和管理,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加快基层粮库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与本地(市)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各地(市)要建立健全粮食仓储设施档案,建立国有粮食企业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严禁占用国有粮食企业仓储物流设施。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粮食库存监管科技支撑,提高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
  2.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推广散粮等物流方式,降低粮食流通成本,在重点地(市)建设粮食综合物流中心,完善优化物流节点布局,打造跨区域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确保城乡居民方便、安全、放心消费。2018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加快和推进粮食批发市场建设。
  3.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协作机制,搞好粮食供需总量平衡。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本地(市)粮食企业与区内外粮食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及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企业到区内外主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确保本地(市)粮食有稳定可靠的销路和来源,搞好粮食总量平衡和品种平衡。
  (五)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1.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14〕1号)和藏政发〔2011〕144号文件精神,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制改组,促进国有粮食企业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自治区和各地(市)国有粮食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粮食企业集团。
  2.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食科技应用示范。
3.发展粮油加工业。加强产业投资指导,引导企业合理投资,避免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积极争取国家、援藏和自治区强区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加大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实行原料生产、研发、加工、服务一体化经营,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充分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建立健全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在保障当地群众食用需求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发展粮食精深加工。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
    (六)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
     1.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以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等国有粮食仓储企业为依托,整合资源,并按照各地(市)所在地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要求,加强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改扩建和设备升级改造,在人口稠密、辐射力强的重点乡(镇)新建一批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到“十三五”末,全区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自治区、地(市)、县(区)、乡(镇)粮食应急供应网点201个,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各地(市)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2.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建立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督促各类涉粮企业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完善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加强国家、自治区、地(市)三级粮食市场监测直报点管理工作,扩大和优化监测范围、网点布局,逐步建立健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粮食直报点。
    3.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做好地方储备粮库存检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七)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1.强化粮食质量源头治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全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重金属污染情况进行定期检测,防止农田土壤环境污染,重点防止重金属污染耕地。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生物菌肥、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从根源上防止和杜绝耕地面源污染问题。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2.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行粮食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完善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运输质量安全监测抽查机制,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应急处理水平。探索推进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粮食质量标识制度。
  3.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分责、知责、履责、问责”为主要内容,建立粮油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确保问题可倒查、责任可追究。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粮食经营者进一步建立健全粮油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质量档案制度等,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产品来源追踪溯源,实现全程监控。对新收获粮食质量的调查和品质的测报在原有程序的基础上,各地(市)质监机构要根据实际在当地建立样品采集点,以确保采集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粮食部门的监管责任,逐步推进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心下移,从基础上强化我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置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八)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1.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提倡“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2.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继续扩大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实施范围和规模,加大对粮食主产区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三、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落实粮食安全专员(市长)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建立完善粮食安全县(区)长责任制的指导,层层签订责任书,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各项粮食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自治区财政要及时足额安排地方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特别是要全面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粮食流通政策,切实强化地(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粮、依法行政和履行粮食宏观调控职能,做到政企分开,确保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与奖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粮食安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于次年年初按照《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与奖惩办法》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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