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K3984687-7/2014-00251 文      号 藏政办发〔2014〕66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7-01 11:45:00

时间: 2014-07-01 11:45: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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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各地(市)、各部门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深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保持我区良好生态环境,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开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有的部门重视程度还不够,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远和整体意义认识不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还不到位,甚至存在未批先施的现象,影响了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内重点项目的审批、实施。

为增强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科学化水平,实现建设美丽西藏重在规划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藏政发〔2008〕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法定的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避免可能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一项基础性措施,更是确保我区生态环境良好、推动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各地(市)、各部门要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增强意识,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积极主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要加强各类规划的环评。各地(市)、各部门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必须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二)要把规划环评作为规划审批的首要条件。规划编制部门在报送审批综合性规划草案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须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部门,未编写的,必须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部门不得审批。

规划编制部门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一并附送规划审批部门,未附送的,必须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部门不得审批。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对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要及时进行优化调整。

(三)要加强规划环评的审查工作。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专门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召集审查。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召集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小组是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唯一法定审查主体,其提出的审查意见应作为规划环评报告书修改完善和规划优化调整的依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规划编制部门收取费用。

(四)要确保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质量。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部门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规划编制部门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五)要加强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评。要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要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

(六)要进一步做好公众参与工作。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要充分考虑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特点,对于政策性、宏观性较强的规划,要更加关注规划涉及的有关部门、专家的专业意见;对于内容较为具体的开发建设规划,还要关注直接环境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相关理由的说明要作为审查意见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规划环评工作的协调落实

规划编制、审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做好规划编制、审批与环评工作的有序衔接,实现环评与规划编制早期介入、全程互动,不断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效率和水平。

各地(市)、各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和规范规划编制和环评程序,更好地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加大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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