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3-00204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3〕62号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3-07-09 12:08:00 |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西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西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综合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二)研究拟定我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工作规划、政策措施。
(三)专题解决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推动并参与制定与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推进建立信用标准和联合征信技术规范。
(五)协调推进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征信系统,做好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和信用信息交流、信息共享,推动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应用工作。
(六)加强与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地方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有条件的地(市)和重点领域先试先行。
(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措施和工作规划的落实。
(八)协调推进信用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法委,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国资委、法制办、工商局、质监局、广电局、版权局、旅游局、国税局、拉萨海关、通信管理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公务员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联、金融办,自治区高法院、检察院组成。
三、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行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一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变更意见,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调整。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机制,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其他成员主持,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全体联席会议成员参加。会议精神以会议纪要形式记载,直接明确会议决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统一认识,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本部门涉及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项目和内容,主动向牵头部门反馈工作措施、成绩。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做好与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间的信息沟通协调工作。
各地(市)人民政府应与联席会议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
附件:西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2013年7月5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召 集 人:嘎玛泽登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 振 海 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行长
罗 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韩 向 阳 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赫 涛 区党委政法委副秘书长、区维稳办副主任
吴 爱 珍 教育厅副厅长
达 顿 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刘 振 伟 公安厅副厅长
李 潮 明 监察厅副厅长
杨 国 义 民政厅巡视员
吕 波 司法厅副厅长
尹 分 水 财政厅副厅长
张 天 华 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梅 高 原 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
兰 志 明 农牧厅副厅长
帕巴群增 商务厅副厅长
徐 非 文化厅副厅长
宇 飞 卫生厅副厅长
刘 来 虎 国资委副主任
刘 波 法制办副主任
郭 乃 雄 工商局副局长
马 效 生 质监局纪检组组长
次仁央金 广电局副局长
马 志 德 版权局副局长
周 荣 旅游局副巡视员
格桑次仁 国税局副局长
王 捍 洲 拉萨海关副关长
尼玛多吉 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杨 宝 林 银监局副局长
王 林 君 证监局局长助理
王 建 宏 保监局副局长
陈 齐 华 公务员局局长
周 文 凯 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廖 贻 东 工商联副主席
姜 业 福 金融办副主任
达 瓦 区高法院副院长
王 平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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