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3-00235 | 文 号 | 藏政办发〔2013〕34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13-05-29 10:50:00 |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已经2013年4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3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突出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强化社会管理、改善民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的要求,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度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年内力争完成的规章项目
(一)为了规范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西藏自治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办法》(商务厅起草,已经通过并实施)。
(二)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修订)(法制办牵头起草)。
(三)为了加强和规范公有房屋管理,保障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西藏自治区公有房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四)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制定《西藏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综治办起草)。
(五)为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六)为了加强贝叶经的保护和利用,确保其绝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西藏自治区贝叶经保护办法》(文物局起草)。
(七)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中方雇员的管理,制定《西藏自治区国际合作项目中方雇员管理办法》(外事侨务办起草,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八)为了加强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西藏自治区文物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公安厅起草)。
(九)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制定《西藏自治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安厅起草)。
二、待条件成熟时制定的规章项目
(一)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西藏自治区路政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起草)。
(二)为了加强口岸综合管理,充分发挥口岸整体功能,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制定《西藏自治区口岸管理办法》(商务厅起草)。
(三)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交通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公安厅起草)。
(四)为了依法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西藏自治区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厅起草)。
(五)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西藏自治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安全监管局起草)。
(六)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西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厅起草)。
对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各起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加强对草案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拟订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积极配合法制办做好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对未列入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法制办原则上不予审查。
对根据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五年立法规划确定的2013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法制办将适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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