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3-01516 文      号 藏政办发〔2023〕24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3-10-31 16:32:42

时间: 2023-10-31 16:32: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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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 于 印 发《 西藏自治区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西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2月13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年度考核方案和考核细则要求,制定全区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地(市)自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各地(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考量。

(四)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察”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地

(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查、实地核查、日常工作、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 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 A 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在全区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区最后一名的;

2.发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 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区党委组织部,考核结果应用于地(市)年度综合考核,作为评价地(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 A 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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