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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部门对西藏农民工优惠措施及具体情况——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卫来
2007年12月03日 来源: 作者:

 

    为了进一步了解西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农民工的管理工作,记者近日采访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卫来,通过他的介绍记者了解到西藏农民工的一些具体情况以及优惠措施。

    上岗有技能 就业有门路   

    促进农民工进城就业,增加农民工收入,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尤为重要。黄卫来向记者介绍到,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民工的服务工作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对农民工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其就业能力;二是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增强其就业针对性;三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四是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坚决制止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五是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谈到如何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能时,黄卫来告诉记者,西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方面积极开展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农民工培训,主要采取委托培训、订单培训、部门合作培训等方式方法,运用“理论+实际操作技能+个人才艺开发”的创新培训模式,在大力开展劳动密集型(如建筑施工)和市场用工需求量大的服务行业(餐饮服务)技能培训以外,在适应地域特色的技能领域开发新的技能工种(如藏式古典建筑施工技术、藏香加工、藏家乐导游人员等),以提高参训人员的就业成功率和岗位适应能力;另一方面,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优惠政策,减免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费用,并积极开展单项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等。

    截至2007年7月31日,西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共举办各类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班576期,培训转移就业人员23000人次,实现西藏农牧民增收2.5亿元。

    在谈到如何有效调解农民工利益的各种纠纷时,黄卫来强调,遇到涉及农民工利益的各种纠纷,我们的排解方法是“一调一裁两申”,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农民工发生利益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制度更健全 权益有保障

    在记者问到西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今后如何进一步改进、完善各种政策、方法、举措,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时,黄卫来指出,下一步我们将做好六方面工作,以更好地保障农民工权益。

    一是要继续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进一步清理有关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政策,坚决废止针对农牧民工的限制性、歧视性规定和收费、登记项目;农民工进城务工和从事经营活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即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和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二是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加快城乡统筹就业步伐,从制定就业再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

    三是继续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一方面,要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另一方面,要规范农牧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

    四是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类社会培训资源,形成农牧民工培训的合力,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培训的效果。

    五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农牧民劳动权益。各类企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餐饮等行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六是积极稳妥地解决农牧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在工伤保险方面,结合西藏企业工期短的特点,制定适合农牧民工参保的办法,按照“平安计划”的要求,在三年内将西藏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农牧民工基本纳入统筹范围,保障受伤害农牧民工得到必要的伤残补偿。在养老保险方面,制定具体的缴费申报、基数核定办法,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先期将效益好、有缴费能力、农牧民工相对稳定的企业,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机制,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在医疗保险方面,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制定适合农牧民工特点的大病统筹办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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