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新闻中心>部门快讯
2007年西藏重要税收政策调整力度大
2008年01月08日 来源: 作者:
    2007年1月5日,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自治区国税局发布《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定期定额户在一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2007年1月30日,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自治区国税局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

    2007年4月6日,自治区国税局发布《关于统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规定在西藏范围内执行统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区分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八大行业类别,分别规定7%-30%不等的比率。统一应税所得率,消除了以往区域间经营者不平等竞争的弊端,维护了税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

     2007年4月1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治区国税局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知向社会公布清理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1403份,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文件64份;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文件51份;原文转发总局需废止或失效的文件66份。此次政策清理,为提高税收制度规范化,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7年4月29日,国家公布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具体标准。标准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以往规定计算减免税。

    2007年5月15日,为支持拉日铁路建设,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铁道部关于拉萨至日喀则铁路及那曲物流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自治区国税局发布《拉日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参与拉日铁路建设的各类企业,依据不同的经营行为分别给予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的照顾。

    2007年5月30日,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7年6月11日,为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强化重点税源管理,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其员工个人所得税征管并报送有关情况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起,对上市公司一律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办法,对其所有高管和员工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等相关信息资料。

    2007年7月20日,为了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分别对安置残疾人单位、残疾人个人就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予以了明确,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2007年7月30日,为大力扶持农牧区客运事业的发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了《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乡村客运市场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从事乡村客运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2007年8月3日,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决定从2007年8月15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7年8月10日,为配合国家实施的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批转了《自治区国税局、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西藏房地产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计算方法,并随同公布了七地市的房地产指导价格以及以房屋建成年代确定的折旧修正系数。该《意见》规定对房地产交易价格实行合同价与最低计税价孰高原则,并对最低计税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2007年9月6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联合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规定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销售门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和游客运输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7年10月25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民委联合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贸企业、及其所经营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的界定标准和范围。

    2007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在西藏范围内开征车船税;车船税税额标准分别为载客汽车每年120元/辆-600元/辆,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60元/吨计,摩托车每年100元/辆,机动船按净吨位规定3元/吨和4元/吨计;《通知》同时规定扩大车船税减免税范围:对农牧民生产经营用车船、从事出租客运经营业务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实行税收减免。

    2007年11月28日,为照顾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的实际困难,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明确了六项个人所得税减征的范围,以及不同所得类型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无障碍
关怀版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