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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再次下调西藏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步下调
2008年11月26日 来源: 作者:
 
    2008年11月27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8]339号)要求,人民银行再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和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有关金融政策的意见》(银发[2007]198号)精神,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相应调整西藏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一是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西藏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全国统一规定,本次同步下调。其中,一年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3.60下调至2.52%,下调1.08个百分点;活期存款利率由现行的0.72%下调至0.36%,下调0.36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
    二是下调西藏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68%下调到3.60%,下调1.08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
    三是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3.06%下调至2.52%,下调0.54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3.42%下调至2.88%,下调0.54个百分点。
    四是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对辖内金融机构再贷款利率的下调水平另行通知。
    五是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其他各项优惠贷款利率按全国统一标准执行,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十一·五”特殊优惠货币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是西藏金融机构人民币一般类贷款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项目贷款利率一律不浮动;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拉银发〔2008〕250号)执行。 
    七是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从2008年11月27日起执行。(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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