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卫来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显然,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个表述看,在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各自有自己的权利义务时,凡权利本身就是法律应当保护的;从立法的角度看,同时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即所谓的双保护,但法律又强调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说,在双保护的同时向劳动者倾斜,即所谓的单保护。如果要找一个统一的视角,那就是倾斜立法。”在谈到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时,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黄卫来解释到。
黄卫来进一步阐述说,这样,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就是指导思想可以这样表述:第一,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倾斜保护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举措得力,全面贯彻《劳动合同法》
黄卫来向记者介绍到,《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区在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首先,《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我区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安排部署,去年10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办了《劳动合同法》的培训班,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举办了相关知识电视竞赛,选拔优秀队员参加了国家举办的电视竞赛,在比赛中取得了优秀奖的好成绩。通过宣传和培训,使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加深了对《劳动合同法》的了解,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得到增强。其次,通过宣传“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进一步推动了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各级政府进一步增强了促进就业的责任意识,全区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也明确了在促进就业中的职责。
依照原则,确保双方利益合法
当谈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社会上有人认为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否综合考虑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时,黄卫来强调,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了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遵循的原则。在今年9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法制办领导专门对此做了说明。在起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过程中主要依据了三个原则。第一是一致性原则,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必须维护劳动合同的权威性,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相一致,也就是下位法必须坚决地贯彻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制度。第二是协调性原则,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起草过程中,比较注重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促进就业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保护职工利益长远目标与现阶段目标的关系。第三是可操作性原则,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重点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比较原则的规定和社会上存在误解的条款作了必要的解析,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创新形式,确保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
在问及《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一些企业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对此,我区将采取哪些措施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时,黄卫来介绍说,我国的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起步晚、发展快、人数多,在满足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促进就业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劳务派遣用工中也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等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 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特别规定,实施条例又做了进一步具体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考虑到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下一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这一问题作专题调研,制定规范劳务派遣的专门措施。对于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投诉、举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受理和处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