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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地区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09年05月15日 来源: 作者: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区家电下乡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为切实做好林芝地区家电下乡试点工作,结合地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家电下乡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惠农措施。通过实施家电下乡工作,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农牧区消费环境和农牧民生活条件,促进农牧民消费升级,引导企业建立适合农牧区消费特点的流通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试点原则
    根据国家家电下乡政策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全区家电下乡试点会议精神,家电下乡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国家现行家电下乡政策为依据,采取有效措施,用足用活用好惠民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家电下乡工作。
    (二)在国家统一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各县实际,大胆创新家电下乡销售方式,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方便群众消费、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途径。
    (三)本着方便群众就近购买、程序简便、先易后难的原则,试点工作从点到面,全面展开。
    (四)明确责任,层层落实。以县为单位,权、责属地化,确保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权责到位,顺利推进。
    三、试点范围
    林芝县、工布江达县。
    四、补贴品种范围、标准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
    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范围的产品为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热水器、空调、电脑、电磁炉、微波炉、电动酥油搅拌机等10类产品。
    (二)补贴标准和对象。
凡在试点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牧民,每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可享受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以内)20%的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13%,自治区财政补贴7%,电动酥油搅拌机补贴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享受补贴的商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电动酥油搅拌机25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产品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电动酥油搅拌机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招标公告为准),家电产品每户每类产品可购1台(件),并享受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以内)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补贴标准。
    五、承担家电下乡产品企业和林芝地区销售企业
    (一)经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推荐和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目前已确定的承担全自治区家电下乡任务的流通企业为16家:
    1、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
    2、青岛海尔销售公司
    3、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
    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5、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青岛澳柯玛商务有限公司
    8、陕西宝鸡长岭冰箱有限公司
    9、星星集团有限公司
    10、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11、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1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13、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
    1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15、拉萨星宇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16、西藏兰泽贸易有限公司。
    (二)我地区目前有资质的企业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有:
    1、名优家电销售中心
    2、恒源商贸有限公司
    3、步步高电器世界
    4、百盛电器
    5、波密西域电器经营部
    (三)其他企业符合条件后,可陆续到地区商务局备案。
     六、实施步骤及工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地区已成立了由分管副专员为组长,地委宣传部、地区发改委、监察局、商务局、财政局、农牧局、公安处、工商局、国税局、统计局、质监局、人行林芝地区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商务局。
    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创新工作方法,及时协调解决家电下乡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试点县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工作措施,组织实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还没有启动家电下乡工作的县将在下半年全部开展,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安排部署好开展这项工作的具体措施、方法步骤。
    (二)广泛开展宣传工作。不论是已启动的试点县,还是将要开展的县,要把党和政府这一惠农政策在群众中广泛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等手段让农牧民群众知晓。宣传单、宣传手册要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三)为便于管理,由地区商务、财政统一制作《林芝地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证》并免费发放各县。
    (四)为方便农牧民购买,鼓励企业到县城人口集聚地设立家电下乡产品专卖店,或到乡村进行家电下乡产品展销。
    (五)考虑到我地区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群众可采取团购的方式到指定销售网点购买指定产品。
    (六)对中标企业的要求及履行的职责:
    1、开具税务发票。销售企业必须向购买家电的农牧民开具税务发票,并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2、及时录入信息。为了防止发生重复领取补贴资金的现象,农牧民群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应随时将购买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3、补贴资金兑付。为了方便群众,减少领取补贴资金的环节,农牧民群众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企业按照补贴比列先行垫付,补贴资金从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中直接扣除。销售企业根据补贴资金垫付金额及兑付规定定期到县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县财政领取补贴资金。
    七、申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填写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由购买人在销售企业填写或委托他人填写)。
    (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当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原件。
    (三)农牧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须携带《家电下乡产品购买证》,销售企业在购买证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内容。
    八、申报补贴资金要求
    (一)销售企业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表;
    2、购买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3、《家电下乡产品购买证》复印件;
    4、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5、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电动酥油搅拌机除外)。
    (二)销售企业持上述补贴证明材料于每月18-25日到所在县商务局进行审核,经县财政局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销售企业。
(三)家电产品的换货。对购买补贴类商品原则上只可换货不能退货。销售企业要做好售后服务。属于产品质量“三包”以外的质量问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后给予换货,只可换相同品牌、型号、类别的产品。
    九、职责分工
    (一)各县政府及基层组织责任:
    1、各县政府负责家电下乡政策的具体落实和组织实施。
    2、各级乡(镇)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力量落实家电下乡各项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协调解决家电下乡工作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协助本县人民政府做好家电下乡试点工作。
    3、村委会要负责向农牧民宣传政策,协助乡镇做好本村户口的登记工作。
    (二)商务部门责任:
    1、制定实施方案。地区商务局要会同地区财政局制定本地区家电下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广泛宣传政策。地区商务局会同地委宣传部、地区财政局等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县商务局要在乡镇及村委会的协助下散发宣传单(手册)、设立公示栏对家电下乡产品购买情况进行公示。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销售企业及网点等宣传到村到户。
    3、受理网点备案。地区商务局按照网点备案标准和要求,做好网点备案工作。
    4、做好协调服务。地、县商务局加强对销售企业的指导,帮助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为销售企业开展下乡展销会、设立销售网点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5、加强监督管理。地、县商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试点工作动态,工作中特别要加强对以下方面的检查:(1)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质量和销售价格;(2)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3)履行投标承诺,为农牧民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4)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5)发票使用情况等;(6)开展产品销售情况的抽查工作。
    6、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894-5823415(地区商务局)、0894-5822912 (地区财政局),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各县必须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社会的举报投诉要通过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农牧民的权益。
    (三)财政部门责任:
    1、县财政局要认真审核补贴申报材料,及时足额支付补贴资金,定期将补贴结果进行公示。
    2、加强监督管理。地区财政局要将自治区划拨的家电下乡产品专向补贴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县财政。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防止骗补行为发生。
     3、安排工作经费。地、县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四)其他部门责任:
地区及各县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针对家电下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质量、价格等方面的问题,认真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价格、销售等监督工作。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述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群众投诉,维护农牧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销售企业责任:
    1、中标销售企业要与地区商务局签订承诺书,备案销售网点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和考核销售企业资格及服务质量的依据。
    2、对于在产品“三包”服务内有质量问题要求换货的企业要给予及时换货。
    3、完善农牧区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牧民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其它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搞市场垄断、相互抬价、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4、销售企业的家电下乡产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全国统一的招标价格。擅自提高价格的,将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5、中标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网点要按照商务部《关于家电下乡专用标示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司函[2008]10号)要求,制订统一的工作标准,包括设立专柜、专区、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告,和农牧民购买须知。主动用藏、汉两种文字向群众宣传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政策,协助购买人填写《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要及时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在送货、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牧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6、销售企业及网点应自觉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积极组织货源,保证市场供应。在工作中如出现不服从管理、不配合工作、违反相关规定,以致严重影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报请自治区商务厅暂停直至取消其指定经营企业(网点)的资格。

 

 

 

 

 

 

附件一:
林芝地区家电下乡试点工作操作细则
               
    一、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标准及最高限价
(一)凡在林芝地区行政区域内有农业户口的农牧民在最高限价内购买下列产品均可享受20%的财政补贴,10类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电动酥油搅拌机25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家电产品每户每类产品可购1台(件),并享受销售价格(最高限价以内)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补贴标准。
(二)产品品牌、规格和型号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电动酥油搅拌机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招标公告为准)。
    二、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方式
(一)设立销售点。为了方便农牧民购买,鼓励销售企业到县乡进行家电下乡产品展销或者在县城人口聚集地段设立家电下乡产品专卖店。
(二)开辟专柜。销售企业在销售场所内设立家电下乡产品专柜或者专区,并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电脑操作,开具税务发票,并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三)悬挂标识。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
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牧民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
  三、《家电下乡产品购买证》填写要求
 (一)购买证有藏汉文两种文字,第一页中标明编号、户主姓名、住址、性别、户口本或者身份证明(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号码、地县商务主管部门发放记录等;第二页为家电下乡10类产品名称及购买情况及销售记录;购买证封底印有家电下乡产品补贴说明、使用须知。购买证一户一册。
 (二)各县乡(镇)指定1-2名工作人员对本乡(镇)户数及户口本、户主姓名进行登记造册,报县商务局申领《家电下乡购买证》并下发到各农户手中,购买证所填内容必须与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相一致。各县商务局按照各乡镇农牧民户主姓名将购买证编号,填写发放日期并加盖县商务局印章,县商务局对购买证发放情况要登记造册,进行备案。
 四、农牧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程序
 (一)必须到地区商务局、财政局认定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企业购买,八一镇在林芝百盛电器(八一镇厦门广场新华书店楼下)、名优电器城(八一镇厦门广场百信超市对面)、恒源商贸城(八一镇新步行街)、步步高电器世界(八一镇香港路)的家电下乡产品专柜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才享受补贴政策。地区商务局将组织销售企业到试点县工布江达县设立销售网点,方便群众购买。
 (二)农牧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必须出示以下证件:
 1、县商务局核发的《家电下乡产品购买证》;
 2、本人(本户)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原件。
    (三)鉴于当地农牧民群众多数不会书写汉字,购买产品时可由他人代替或者由销售企业帮助农牧民填写《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表》,销售企业要在购买证中填写农牧民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类型及型号、价格,在本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类型上有销售记录,并加盖本店印章,将《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表》、购买证、户口本、身份证(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无效。
 (四)农牧民群众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销售企业按照补贴比例先行垫付,补贴资金从零售价中直接扣除。
 (五)销售企业在农牧民群众选购好家电产品的同时,随时将购买产品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发票上注明产品型号、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六)销售企业在每个月的18-25日之间集中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提供以下材料领取补贴资金:
    1、《西藏自治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申请表》;
    2、《家电下乡产品购买证》、户口本或身份证(或者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证件)原件的复印件;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电动酥油搅拌机除外);
    4、购买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五、购买证编号
    为区分不同的县、乡、村,购买证实行编号制,由10位数字组成,第1-3位数为各县编号:
    580--林芝县        541--工布江达县
    542--波密县        543--察隅县
    545--米林县        546--朗县
    590--墨脱县
    第4-5位为乡镇编号(由县商务局和乡镇编写);
    第6-7位为村编号(由各乡镇编写);
    第8-10位为户主姓名编号(由乡镇将户主编号后编写)。
    例如:林芝地区林芝县林芝镇巴结村达娃(其中林芝镇编号为01,巴结村为林芝镇代码为03的村,达娃是巴结村编号为012的户主)其编号应为58001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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