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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
2009年09月25日 来源: 作者:

 

    24日,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2009年12月30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土登才旺说,《实施办法》坚持立足区情,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强化了建立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机制的规定,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人身安全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对未成年人加强自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家庭保护为孩子做决定应听取其意见

    在家庭保护方面,《实施办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听取其意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诱使、强迫未成年人进寺庙为僧尼。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教育未成年人不观看、阅读、收听、搜集、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等内容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

    《实施办法》中还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学校保护不得随意使其转学、停学、退学

    在学校保护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生理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或者随意使其转学、停学、退学。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随意搜查未成年人的住所、身体或者用具;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帮助;确需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审慎、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

    为保证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时间,《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挤占德育、体育、音乐、美术等课时,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

    社会保护多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和改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博物馆、纪念馆以及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中小学校园周边5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彩票投注站点。

    另外,《实施办法》还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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