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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和屋顶违章简易建筑专项排查整治公告
2010年03月04日 来源: 作者:

 

    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和屋顶违章简易建筑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拉萨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决定组织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工商五部门,于2010年3月1日至5月27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和屋顶违章简易建筑专项排查整治。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客运车站候车室、影剧院、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2、屋顶简易建筑;3、烟花爆竹燃放、储存和销售场所;4、民生场所。
    二、专项治理工作重点1、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影剧院、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整治重点:(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者备案抽查;(2)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及楼梯间、安全出口等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3)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标准;(4)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机械防排烟设施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5)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按要求安装声像切换装置,运行是否正常;(6)消防控制室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值班操作人员资格和人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控制设备是否完好有效,值班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控制设备;(7)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8)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防火档案是否建立完善,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对屋顶简易建筑的整治重点:(1)是否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建筑耐火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3)建筑室内装修、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是否具备安全疏散条件。
    3、烟花爆竹燃放、储存、销售和使用场所:(1)是否通过主管部门批准;(2)是否违章燃放、储存和使用;(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4)是否具备安全疏散条件。
    4、民生场所:(1)消防通道是否畅通;(2)是否违章燃放、储存和使用烟花爆竹。
    三、专项治理工作措施1、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工商部门依法吊扣相关行政许可证照。2、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或严重损坏,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并实施处罚;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3、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实施警告处罚或告知相关单位或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4、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依法责令当场改正,并处罚款或拘留。5、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实施拘留。6、对违规搭建的屋顶简易建筑,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在排查整治工作中,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案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共性问题,要综合分析,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治,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危害。对于在整治验收阶段仍不能整改合格的场所和建筑,坚决依法采取查封、关停或吊销证照等强制措施,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法律咨询和技术服务电话:0891-6825414。
  

    特此公告

                                                                                                              拉萨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