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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被列入边贸出口货物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单位
2010年06月01日 来源: 作者: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西藏被列入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单位。 
    根据通知精神,凡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指定的口岸(普兰、吉隆、樟木、日屋)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预计我区78家出口企业受益于该项政策。

    据统计,2009年全区外贸出口总额为37534万美元,其中:一般贸易出口12852万美元,边境贸易出口额为24526万美元,占我区外贸出口总额的65.35%。目前我区使用人民币结算的边境贸易主要集中在樟木口岸,约有15家边贸企业开展此项业务。2009年边境贸易出口总额中外币结算1227万美元、人民币结算23299万美元。人民币结算量占比在95 %以上。实行边贸人民币结算退税将有利于减轻我区边贸企业出口负担,提高出口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区边境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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