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公务车辆的编制管理、配置标准、购置和管理、更新和报废、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编制管理。公务用车编制分为领导干部、单位公务车辆、其他公务车辆和执法执勤车辆四类。其中厅级和县级领导干部按实有人数及归档分别核定公车编制;地区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县级党政机关、乡镇一级、地区民族艺术团演出团队、医疗单位、各级各类学校按人员编制、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车辆编制;公编接待用车由地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核定。二是配置标准。明确规定轿车、越野车、客车和商务车应分别按规定的排量和价格配备,对未上专段号牌的,应统一张贴公务用车标识;对因特殊工作需要,需配备高于标准的公务车辆,须报自治区公务车辆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区纪委监察厅备案。三是购置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任何资金配备更新公务车辆须经地区公车主管部门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车辆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列入部门预算。建立公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建立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四是明确公务车辆的更新报废条件、程序。五是日常管理。在市区和具备轿车行使条件的道路原则上全部使用轿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公车,不得公车私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六是加强对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核定公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公车,违规安排公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车等行为,加强对公车配备、管理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处理超标超编配备公车、对外出借出租公车、超标装饰公车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