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正式施行,为了使地方水土保持法规能够更好地与上位法相衔接,适应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2011年8月10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111次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进行修订,并列入2012年度立法计划项目。2011年10月,自治区水利厅成立了领导小组,并确立由自治区水土保持局组成起草小组,正式启动《实施办法》立法工作。
起草小组先后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人大环资委、法工委等有关同志赴甘肃、内蒙古等地调研,并多次征求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等专家和相关厅(局)意见,易稿二十余次,于2013年5月形成《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根据新水土保持法,结合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相比1997年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内容更加详实、丰富,更符合新时期西藏水土保持的特点和要求。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西藏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进入了新的起点,为西藏自治区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