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新闻中心>部门快讯
《西藏自治区双语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日前印发
2014年06月13日 来源:杨海波 作者:杨海波
  为加强全区双语幼儿园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工作质量与水平,促进全区学前双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6月11日,自治区教育厅结合西藏实际,制定并印发《西藏自治区双语幼儿园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藏教基〔2014〕13号),对全区幼儿园的管理体制、教育教学管理、管理人员及教师队伍的管理、经费管理、饮食及卫生保健管理、安全管理等提出了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我区实施农牧区学前两年、城镇学前三年双语教育。地市、县独立设置学前三年双语幼儿园;乡镇以小学为依托,建设学前两年双语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在原有村小学和教学点积极发展学前双语教育。县及县以上幼儿园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乡镇、村幼儿园由乡镇小学管理。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全区幼儿园为日托制,不提倡开办寄宿制幼儿园。
    我区公办幼儿园实行免费教育,民办及其他部门办幼儿园实行定额免费补助政策。公办幼儿园免费项目包括保教费、幼儿读物费、交通费、杂费。所有民办及其他部门办幼儿园均可享受财政补助政策,享受财政补助的民办及其他部门办幼儿园可在财政补助标准以外,收取一定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交通费、幼儿读物费、杂费。伙食费和服装费为代收费,须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原则,不得强制。具体标准按照《关于规范城镇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藏教财〔2012〕16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我区实施学前教育阶段农牧民子女补助政策和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金制度。学前教育阶段公办幼儿园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承担学前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农牧民子女实施补助政策;学前教育阶段公办幼儿园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承担学前教育任务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实施助学金制度。学前教育阶段农牧民子女补助资金及城镇困难家庭子女助学金纳入幼儿园(学校)统一管理使用,不得发放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