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审计法》,全面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自治区审计厅于2007年1月4日下发了《西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决定在自治区审计厅建立并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同时要求各地(市)审计机关参照执行。
根据《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审计厅开展的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本级政府部门、单位以及依照审计法应当接受审计的部门、单位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政府性投资和以政府性投资为主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通过会议、专门出版物、新闻媒体以及政府网络等方式有计划、逐步向社会公告,广泛接受社会对审计工作及被审计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