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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再次提高农牧民免费医疗标准
2007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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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的农牧民免费医疗制度是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就开始实行并延续至今的一项特殊医疗制度。
1993年,自治区政府首次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免费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免费医疗对象和范围。
从1997年开始,自治区卫生厅在选择试点县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了农牧区医疗制度。
1999年,自治区政府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对农牧区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对象和义务权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2003年,由自治区政府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农牧区医疗覆盖西藏所有的农牧民和无固定收入的有城镇户口的少数民族。到目前,西藏农牧民以家庭为单位建立了《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家庭医疗账户本》。
2007年1月,西藏实施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农牧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在农牧区医疗管理模式上,由过去的县乡共管,改为县乡共管或县统一管理两种模式,由各县根据实际选择;二是农牧区医疗基金由过去的家庭账户、大病统筹和医疗救助三类组成,改为由家庭账户、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和风险基金四类组成,并对各种基金的分类比例确定了一定的浮动范围;三是提高了为农牧民报销补偿的比例及报销补偿限额;四是确定了对孕产妇住院分娩、农牧区在校中小学生、僧尼、农民工等一些特殊群体的报销补偿政策和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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