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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西藏将继续实行特殊优惠金融政策
2007年07月04日 来源: 作者:

    “十一五”期间西藏继续执行特殊优惠的金融政策。这一优惠政策将执行到“十二五”西藏优惠金融政策出台为止。

    今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落实加快西藏发展维护,西藏稳定有关金融政策的意见》(银发[2007]198号),明确了西藏“十一五”期间执行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主要有:实行以优惠贷款利率为核心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各金融机构在西藏自治区的分支机构,其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比全国各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继续对西藏实行货币、信贷指导性计划管理。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根据西藏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要求,在协调本地区各金融机构存、贷款计划的基础上,统一编制西藏自治区货币、信贷计划草案,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进一步加大扶贫力度,将西藏游牧民定居、地方病病区群众搬迁纳入扶贫贴息贷款范围;继续执行现行的再贷款政策;适度加强现金管理政策;继续实行有区别的加罚息政策;试行有管理的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十一五”期间,西藏逐步引入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机制。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根据西藏经济发展水平和银行机构风险定价能力确定各类贷款的利率浮动政策,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实施等。

    此次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十一五”西藏特殊优惠金融政策,对全区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