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芒康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被告人向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
从芒康县法院了解到,事情发生在2016年6月18日10时左右,西藏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G318线大中型工程项目部在318国道K3456+80M至K3456+480M(芒康县卡均段)处准备铺设沥青混凝土路面时,被告人向某通过电话指挥甲某、洛某及其弟弟江某等卡均村车队成员以该路段在卡均村境内,应由卡均村车队运输沥青为由,对施工队施工进行阻拦,并以此为借口要求施工方“赔偿”。经当地派出所等基层力量多方劝阻协调,施工于当日13时许恢复,阻止施工近4个小时,导致沥青混凝土温度降低,铺设后因质量不合格,于2016年8月被铲除重修。造成该建筑公司因重新施工付出人工费人民币6000元,机械租赁费人民币40200元,沥青成品料人民币351000元,车队运输费人民币32984元,共计人民币430184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向某于2016年10月8日被芒康县公安局抓获。
芒康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组织他人聚众阻碍施工,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致使生产、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院对被告人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严厉打击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力遏制了芒康县内此类阻碍施工建设的不法行为,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并对其他地方有此类倾向性、苗头性的事件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芒康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诫广大人民群众,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凡是目无法纪,肆意妄为,任何人只要胆敢挑战法律底线,为一己之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都必将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