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进行解读
访谈时间: 2024-07-01 19:02
访谈嘉宾: 刘翔君: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访谈简介: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我是主持人拥措。我们注意到《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经由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刘翔君同志来到我们的坐客厅,为我们解读《条例》、答疑解惑。刘厅好!
刘翔君: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好的,那么接下来,请刘翔君副厅长给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修订《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必要性都有哪些?
刘翔君:好的,主持人。大家都知道2009年的《条例》自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由2009年912起死亡409人,下降至2023年568起死亡314人。但是随着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出现三个不适应:一是与新时代新要求不适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论述,多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部署;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等,这些都需要通过修订《条例》,使之法治化、规范化。二是与上位法不适应。《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出台颁布后,先后于2009年、2014年和2021年进行三次修订,不断对《安全生产法》进行完善,并提出了新要求,而我区2009年《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未作修订,部分条款与《安全生产法》规定不相符合。三是与新形势不相适应。近年来,新兴行业领域不断涌现,如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商品展销、促销及展览、庆典、营业性演出等大型经营活动,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除、高空作业、临近油气输送管道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确定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主持人:好的,那么您刚才的解读使我们了解了新修订《条例》的必要性,那么我们再请问刘翔君副厅长此次《条例》修订的思路是什么呢?
刘翔君:好的,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都知道西藏的安全生产基础相对比较薄弱、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比较广,结合实际,《条例》于2024年3月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订。这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适应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聚焦事故多发领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有效的做法,对2009年《条例》进行了修订。一个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这次《条例》的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设计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明确,增加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从源头上防范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二是加强了新问题新风险防范应对。我们深刻汲取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等事故教训,对事故中暴露出的新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说,要求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瓶、计量表、安全自闭阀、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设备负有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比如新建、改建、扩建私有住房用于经营性用房的,要求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或者标准设计图纸组织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等。三个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开展风险辨析、辨识和安全检测评估并登记建档,建立预警预报机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监控,确保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要求落实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主持人:好的,您刚才的解读使我们了解了新修订《条例》思路,那么再请问刘翔君副厅长新修订《条例》有哪些亮点呢?
刘翔君:好的。2009年《条例》分总则、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61条。新《条例》共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63条,删除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规定,增加了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等规定,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安全检查职责。重点建立完善了制度措施,着力解决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着力解决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个是充分体现安全生产“共治”精神。新修订《条例》承接(新)《安全生产法》立法精神,突出了安全生产“共治”的特点,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未组建工会组织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代表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明确了行业协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对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隐患的监督。二是构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预防机制。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排查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从业人员要及时报告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三是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负责。四是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新修订的《条例》结合实际需要,各条款内容力求细化,设计出可行的制度规定。比如:以列举方式,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9项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10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履行9项安全生产职责等等。
主持人:好的,那么请问刘翔君副厅长我们新修订《条例》规定了哪些举措呢?
刘翔君:好的。新修订的《条例》与修订前的《条例》相比,内容更加丰富、责任更加具体、措施更加到位,更加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系列举措:一是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或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责任落实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措施相挂钩。二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方面。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并要求组织落实。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专项的管理制度。三是新形势新挑战方面。为了应对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新修订《条例》明确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管线施工和运营单位,要加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在重大危险源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标明应急措施等;城乡居民自行组织新建、改建、扩建私有住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主持人:好的,感谢刘厅。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访谈就聊到这里了,再次感谢刘翔君副厅长为我们带来的精彩解答,感谢您。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的观看,欢迎持续关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再会。
刘翔君:再会。